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废物数量、来源、流向、拆解、利用、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