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作业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