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