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和就近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擅自填埋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