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产生者或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