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并按照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