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环保措施;

(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测;

(三)国家有关堆放场所和设施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