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环保措施;(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测;(三)国家有关堆放场所和设施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