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风景区特色商业街区经营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