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