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商业广告或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