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