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