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四章 秩序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三)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五)打卦、测字、算命等活动;(六)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