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四章 秩序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躺卧、露宿、吐痰,乞讨,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三)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堆放物品;(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