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市容、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