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