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在道路上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准驾证;
(三)将号牌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不得酒后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燃油助力车;
(八)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均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十)不得载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