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