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