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出让供应计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