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条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