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