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四)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五)土地闲置两年被依法收回;(六)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七)以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