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
(四)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
(五)土地闲置两年被依法收回;
(六)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以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