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