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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