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