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