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三)其他用地50年。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