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