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七条已废止采购人应当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一)本单位在编人员;(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员的管理,对采购员承办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