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乡道建设和养护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和运输机动车辆参加义务献勤。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