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未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五米以内的建筑控制区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