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实习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实习学生应当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学校、实习单位、见习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实习、见习协议约定,对实习学生、见习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