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实习指导教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指导、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