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