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