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