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将学生送回学校所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