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