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