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