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