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