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