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