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生产和服务设施及其合法收入属居民集体所有。居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不得挪用、平调、上收。 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