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居民委员会Article 20Amended居民委员会的生产和服务设施及其合法收入属居民集体所有。居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不得挪用、平调、上收。 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