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发展居办经济、兴办社区服务项目,应简化审批手续,在用地、金融、税收等方面,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扶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