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居民区改造,应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统一纳入基建规划,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落实。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