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