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一居民小组一般以30户至50户为宜。 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其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宜。 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